化解信访案绕不开律师

发布日期:2014-05-24 浏览次数:537

  近日,据最高检控告检察厅负责人透露,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协商,尽快启动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试点工作。该负责人表示,从近年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情况看,重信重访比例较高,息诉化解难度加大,信访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比例偏低。


  据介绍,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,有利于发挥律师客观中立的独特优势,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。同时,这也是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。该决定规定,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、决定的申诉,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。


  实际上,不少信访案件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,不理解相应的实体法及程序法,不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相反,在有限的自我认知或外界干扰之下,偏执于狭隘的原始诉求,或迷恋于“信权不信法”的所谓潜规则,或采取围堵、闹访甚至自残式维权等偏执方式进行表达,这就增加了信访中的无序感,不仅原本的矛盾难以消除,也催生出新的矛盾。


  由此,启动律师介入信访案,一方面可以通过律师参与信访案,能够提高当事人一方的法律认知水平,更有助于从法定层面对相应证据进行把关,理顺法律关系,进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
  另外,也能够通过律师队伍介入,提高法律层面的交流水平,提高信访案件办理效率。同时也能够对涉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,进而倒逼相关部门规范化建设,提高信访案的公开透明度。


  不仅如此,相对公权部门,律师代理人的身份能够给当事人更多的信赖感,律师队伍在此基础上对信访案件的客观评价和有效引导,能够更有效地息诉息访,更能平和有效化解矛盾,进而不仅推动信访案件的处置进程,也提高信访案件的解决质量,让民众在个案中体验到更多的获得感。  这还将有效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,协助息诉息访、缓解涉诉信访压力,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安宁。


  而更为深远的,是通过这种介入机制,最终能够有效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。通过律师代理信访案,不仅可以弥补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认知力及判断力的短缺,也可以通过有效沟通,帮助当事人走出以往原始而狭隘的封闭观点,摆正其信访的心态,跳出以往的认识误区,助其通过正当而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,从而推动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,完善信访制度,将信访案回归到法治运行轨道中。


 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,信访、申诉案件中却少有律师参与,这首先是因为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法治观念薄弱,信访工作作风简单、粗暴,残留的官本位思想在意识中将访民定义为“刁民”,不但不听取律师意见,对其合法要求无故推诿甚至刁难。这种环境下,即便想参与案件的律师也难免投鼠忌器,更不想在当地政治、司法生态圈被视为“麻烦制造者”,由此参与信访案件的律师少之又少。


  其次,部分无良律师,或为沽名钓誉或为引爆眼球,往往鼓动访民采取过激方式进行诉求表达。这种违规、违法行为无疑进一步激化了矛盾,让很多有职业底线的律师不愿牵扯于其中。  而案件终结机制的欠缺,导致一些信访案件“终而不结”,甚至进入“无穷申诉”的模式,这不仅给缠访、闹访留下了生存空间,也让司法机关疲于应付,而在这种难以终结的情况下,相应的赔偿、救助机制难以生效,律师的代理费用等自然也难以保障,这种高投入、低回报的状况难以吸引律师参与。


  可见,要有效推动律师参与信访案,需要地方政府部门、司法部门和律师队伍寻求更多的法治公约数,即应共同致力于信访案件的合法解决,减少彼此对抗意识,祛除标签化、污名化的做法,接受并严格依照法定的模式处理这些纠纷,把信访案件纳入法治化轨道。


  而从具体落实层面来说,需从流程层面完善终结机制,对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应及时从流程上结束,而对于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,应不予受理。同时,需完善司法救助机制,对于合理合法的赔偿诉求应及时赔付到位,从而给律师参与信访案更为优良的成长环境,让律师成为信访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发声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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